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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市农业农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2年06月06日     作者:政策法规股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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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市农业农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

序号

部门

抽查项目

事项类别

检查对象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适用区域

备注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文山市农业农村局(15类15项)

农药监督抽查

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农药产品质量、农药产品标签、说明书、农药许可证件、农药生产原料进货出厂销售记录、农药产品质量合格证、农药经营购销账、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及农药登记试验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农药登记试验单位

实地核查

农业农村相关职能部门(种植业与农药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省级农业部门、农业部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和登记试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试验单位资质条件变化情况;(二)重要试验设备、设施情况;(三)试验地点、试验项目等备案信息是否相符;(四)试验过程是否遵循法定的技术准则和方法;(五)登记试验安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六)其他不符合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或者影响登记试验质量的情况。

普遍适用


2

文山市农业农村局(15类15项)

肥料监督抽查

肥料产品质量、肥料登记证、肥料标签

一般检查事项

肥料生产、经营者

实地核查

农业农村相关职能部门(种植业与农药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普遍适用


3

文山市农业农村局(15类15项)

种子监督抽查

种子质量、标签与包装规范情况、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情况、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信息、品种真实性、种子生产经营资质、生产经营主体备案情况、种子企业生产经营案、种子生产基地书面委托生产合同、委托生产备案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种子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企业、制种基地

实地核查

农业农村相关职能部门(种业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普遍适用


4

文山市农业农村局(15类15项)

种畜禽(蚕种)质量监管

种畜禽(蚕种)质量

一般检查事项

种畜禽(蚕种)生产经营者

实地核查

农业农村相关职能部门(种业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不得向被检验人收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畜禽交易与运输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条第三款 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蚕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蚕种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农业部监督抽查的品种,省级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抽查。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者收取任何费用。

承担蚕种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普遍适用

因文山市境内无蚕种生产经营者,故不开展蚕种质量领域抽查。

5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和经营企业

实地核查

农业农村相关职能部门(畜牧兽医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名单。

普遍适用


6

文山市农业农村局(15类15项)

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生鲜乳收购

站和生鲜乳

运输车经营

状况,生鲜

乳质量安全

一般检查事项

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

实地核查

农业农村相关职能部门(畜牧兽医部门)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生鲜乳质量检测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生鲜乳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奶畜养殖场所、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辆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养殖档案、生鲜乳收购记录、购销合同、检验报告、生鲜乳交接单等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鲜乳;(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工具、备;(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普遍适用


7

文山市农业农村局(15类15项)

兽药监督抽查

兽药质量

一般检查事项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

实地核查

农业农村相关职能部门(畜牧兽医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款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批兽用生物制品,在出厂前应当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审查核对,并在必要时进行抽查检验;未经审查核对或者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核对和抽查检验。其他兽药进口后,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抽查检验。

普遍适用


8

文山市农业农村局(15类15项)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监督抽查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情况;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条件及人员、操作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实地核查

农业农村相关职能部门(畜牧兽医部门)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普遍适用

文山市乡镇无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无监管对象,故不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监管。

9

文山市农业农村局(15类15项)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监督抽查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范情况,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及规范的情况,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治理的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实地核查

农业农村相关职能部门(畜牧兽医部门)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 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普遍适用


10

生猪屠宰管理监督抽查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执行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情况,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情况)处理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的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者

实地核查

农业农村相关职能部门(畜牧兽医部门)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十七、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中的“商务主管部门”修改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四、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监管: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的要求,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涉及的职能等要及时划转到位,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认真落实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强化畜禽屠宰厂(场)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其落实进厂(场)检查登记、检验等制度,严格巡查抽检,坚决杜绝屠宰病死动物、注水等行为。”

普遍适用


11

文山市农业农村局(15类15项)

通过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产品及证书监督抽查

农业机械生产条件,企业名称、地址及产品一致性,证书书和标志使用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农业机械生产经营企业

实地核查

农业农村相关职能部门(农业机械管理部门)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三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内容包括:(一)制造商名称、地址及产品一致性情况;(二)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

普遍适用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监督检查属于省级以上才有的职权,我市没有获得推广鉴定证的生产企业我市将按省、州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12

文山市农业农村局(15类15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一般检查事项

种养殖基地、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实地核查

农业农村相关职能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种植业与农药管理、畜牧兽医、渔业渔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的检测。兽药残留检测结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普遍适用


13

文山市农业农村局(15类15项)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监测条件、能力

一般检查事项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实地核查

农业农村相关职能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考核机关通过年度报告、能力验证、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普遍适用

文山市拟成立文山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故不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抽查。

14

文山市农业农村局(15类15项)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抽查

在我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

一般检查事项

在我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实地核查

农业农村相关职能部门(科技教育部门)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九第和第四十条的规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普遍适用

因文山市辖区内无经上级部门批准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故不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领域抽查。

15

文山市农业农村局(15类15项)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的监督抽查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

一般检查事项

经批准的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

实地核查

农业农村相关职能部门(渔业渔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协助;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云南省渔业条例》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进入市场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普遍适用

因文山市境内无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故不开展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领域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