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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后醉酒骑车出事故身亡 8名同饮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信息来源:云南法制网     发布日期:2022年04月26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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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6日,玉溪市红塔区的朱某某在朋友的邀约下前往聚餐吃烧烤,醉酒后骑电动车回家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朱某某死亡后,他的父母、妻子和女儿4人将当晚参与聚会的8人告上法庭,要求8名被告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1203725.83元。2021年9月,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近日,经过法官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聚餐喝酒意外身亡

2021年2月26日是元宵节,当日下午,受害人朱某某邀约朋友刘某某到家中吃饭,并在席间喝了酒。在朱某某家吃完饭后,大约20时许,刘某某返回住处。刘某某回到住处后,又接到表兄弟的电话邀约,让他前往一家烧烤店吃烧烤,刘某某爽快地答应了,并打电话给朱某某约他一同前往。

当朱某某用电动车载着刘某某到达烧烤店时,刘某某的7个表兄弟已经到了。在随后饮酒过程中,刘某某及其表兄弟给朱某某敬过酒,但不存在过度劝酒行为。23时34分,朱某某离开了烧烤店。让所有人都没有想到的是,这次聚会给他们惹上了大麻烦。

提前离开的朱某某在回家途中发生了意外。当天晚上,饮酒后的朱某某骑着电动车在回家途中撞上了隔离墩,致使朱某某越过隔离墩坠入河道,胸腔脏器损伤当场死亡。交警认定朱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8名被告分别赔偿

在法院庭审过程中,朱某某的家属认为,参与喝酒的刘某某等8人应承担责任。但8名被告却认为,在这起案件中他们没有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8名被告是否应当为朱某某的死亡承担责任,法官没有当庭作出判决。近日,经法官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刘某某自愿补偿4名原告4万元,其余7名被告分别补偿原告3000元。

释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该案审理法官介绍,该案中,被告刘某某于案发下午和死者朱某某在一起喝酒,他明知道两人都喝了酒,又邀约死者一起参加第二场聚餐,还同意朱某某骑着电动车载他前往,饮酒后又让他独自离开。在此过程中他没有尽到照顾义务,也没有及时通知朱某某的家属,所以他要承担一定责任。

对于和受害人朱某某并不认识但一起喝酒的其余7名被告该不该担责,法官表示,该案中,7人在与朱某某同饮时没有劝酒行为,这7人从法律层面讲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每人自愿给予受害人家属3000元。

该案中,受害人朱某某明知自己喝了酒仍然驾驶电动车造成事故,自身存在过错,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