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

  发布日期:2019年08月29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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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州委、市委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关于水利、水电、水土保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市情编制水利、水电、水土保持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和跨区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河流湖泊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四)负责全市河道、水库等水工程的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实施河道采砂许可,实施水行政规费收缴工作;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调处市境内的水事纠纷,查处水事违法案件;负责水利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五)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六)拟订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调节并实施监督;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宏观经济调节意见;监督和管理水利行业的国有资产。

(七)贯彻执行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八)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河流的治理和开发,负责文山市境内河流段的有关事务;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乡(镇)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护堤护岸林木采伐初审。

(九)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主管全市水土保持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全市水土保持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一)按照国家、省、州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负责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规划的编制报批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水利科技、教育、宣传和指导工作,负责全市水利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十三)完成上级部门和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