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职能职责

信息来源:文山市民族宗教局   发布日期:2021年03月24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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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州委、市委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族宗教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起草全市民族宗教方面的政策措施,协调推进本系统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督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自治州自治条例的贯彻落实。

3.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民族宗教动态和信息的汇报、分析,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政策建议。

4.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推进民族宗教事务法治化、社会化管理工作,促进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贯彻落实。

5.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涉及民族关系和宗教关系的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谐。

6.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体系和管理信息化建设。

7.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协调配合有关部门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工作。参与少数民族干部人才队伍、宗教工作队伍建设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的培养教育及推荐使用工作。

8.负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政策和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城市民族宗教工作,协调城市民族宗教关系。指导散居少数民族和民族乡工作。积极配合做好自治州逢十庆典活动,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工作。负责承办本市重大民族节庆活动。

9.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中特殊问题的对策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好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指导各民族学会,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教育、体育等方面的特殊政策及承办相应事务。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推广使用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规划等工作。

10.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11.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开展“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积极培养爱国爱教宗教教职人员和后备人才。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承担朝觐服务管理工作,许可宗教活动固定处所、中心,审查上报新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中心,审查批准宗教教育,审查上报设立宗教学校。办理宗教团体需由市人民政府解决或协调的相关事务。

12.负责民族宗教事务方面的外事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13.指导乡镇(街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防范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分裂、渗透、破坏活动。联系少数民族和宗教界代表人士,做好代表人士生活、学习等各项管理工作。

14.完成上级部门和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